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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3-1(第2节)

意进行预售登记,法律不强制其办理登记手续,转让人也无权强迫买受人进行预售登记。

3.权利的限制

商品房预告登记是风险性登记,故另外一个重要功能是限制房地产开发商等债务人随意处分其权利。一切虚假登记、虚假合同、虚假交易等,是各种法律重点打击的对象。利用商品房预告登记搞一房多卖是严重的欺诈行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以来曾数次出台司法解释,遏制了这种严重的经济犯罪风潮,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二、一般分析

1.预告登记的先决条件

“预告登记”的含义,是指不动产准物权人为保全某项请求权而进行的不动产预先告知的登记。此项请求权的目的,是争取在将来不太长的时间内实现产权兑现或物权兑现,避免财产、物权损失。

以上所称“不动产准物权人”,一般是指“有约在先”的房屋的买受人(也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和申请预告登记人。此类准权利人,是与房地产商达成协议或签订了合同,双方有买卖该不动产的意向,买受方付了款项,一般相当于订金或首付形式;出让不动产的权利人,收了订金或首付以后,因为房屋未盖好,暂时未能交付房屋,未能向受让者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而双方的交易仍然在进行中。从不动产物权当事人过渡到不动产权利人,中间有一个过渡阶段,即从签订完合同并交付了不动产的订金或首付,到预告登记完成,这一段时间内,买受人实现了物权的第一次转变,获得了购买房屋的先买权、买受权等排他权,这种权利就是准物权,这种物权人就是“不动产准物权人”。

在此,我们应当明白,预告登记与正式登记的联系和区别。

预告登记,本条款的意思相当于预备登记,也就是为正式登记作准备的“假登记”。如果将本条款“预告登记”修改成“预备登记”更准确一些,“假登记”也说得过去。

日本《不动产登记法》关于预告登记的概念,是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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