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还包括担保物权法的对象。担保物权法的对象确实是借鉴了普通物权法的对象,但有些新的章法。如动产质权人可以自行定期占有出质物,质权于动产交付时生效。
现实交付,指动产的让与人,将其动产的现实的直接的支配权转移于受让人。这是最为常见的即典型的交付方式。出让人亦须有交付物之意思。所谓交付生效主义,主要是参照这一交付形式来定义的。
简易交付,指受让人已经占有或持有动产,与出让人达成合意就完成了交付,又称无形交付。如甲将A物借于乙,后与乙签订买卖A物的合同,甲只需与乙达成交付A物的协议即完成该物的交付。
占有改定,指动产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协商,在物权变动后,出让人仍然占有该动产,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的情形。
指示交付,指让与的动产物权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将其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的情形。由第三人向受让人负责为现实交付。由于动产物权的票据证券化,让与人将动产的票据、证券交于受让人,即发生交付动产本身相同的法律效力。
二、动产交付的基本类型
动产交付的基本类型,可以分为典型式动产交付、非典型式动产交付、异型式动产交付和其他式动产交付四种形态。这主要是从正规动产交付和非正规动产交付两个角度来区分的。典型式动产交付是正规交付,其他的是非正规交付。
动产交付生效主义与动产交付的四种基本类型相联系,其纯洁程度从高度至次高度、中度、低度,依次为典型式动产交付、非典型式动产交付、异型式动产交付和其他式动产交付。纯洁度越高,越能体现出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时的清晰度、可信度和可靠度,越能表明其生效机制的灵敏度、公证度和正规度,越能容易地理顺其法律关系、法锁关系和物权关系,从而达到善始善终的动产交付的客观效果。
1.典型式动产交付
典型式动产交付,亦称正规式、大众式动产交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