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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8-1(第2节)

轻度交付自由主义。

2.动产交付自由主义

交付自由主义,不完全属于交付生效主义。交付自由主义的程度越高,交付生效主义的成果越大,这是肯定了的。

在交付自由主义行使之前,买卖双方都是自然人,未发生动产物权的变更。当交付自由主义行使了一半时,买卖双方的角色起了一定作用,手持货币的准物权人,标志着有权行使未实现的货物的物权,反之,把持货物的准物权人,标志着有权行使未实现的货币的物权。在交付自由主义行使之后,双方实现了货币与货物的兑换,兑换完毕,动产交付(自由主义)生效。

动产交付,属于快速消费快速交付,为了交付的效率,尽量地减免了中间环节。但是,为了增加交付的安全感,票据、合同、保证甚至个别的有抵押、质押、典当和公证手段,也会运用在动产交付的程序中来。这些手续和手段,为推定某项动产物权的变动与转换创造了条件。

动产的物品种类数百万计,交易方法成千上万种,小到不值一分钱,大到价值连城,样样都有。有些品种很特别,可能会与不动产一样,需要登记,需要招标、挂牌、拍卖,甚至上保险或再保险什么的。有些古董文物,价值很高,甚至价值连城,则可能要采取动产登记,或者公证,或者上保险,或者放银行保险柜保管,或者实施招标、挂牌、拍卖来交付,这些都很特别。

机动车辆、船舶、飞机这些大宗动产物权,也是需要登记的。一来,是保障交通管理与安全的需要,二来,是财产所有权人保护自己的财产的需要。

——本条款将可能性、必然性综合起来了:“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两层意思的——“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是交付生效主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登记对抗主义或者其他形式的交付生效。

当然,动产的登记生效主义与不动产的登记生效主义程度有所区别,前者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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