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6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9-1(第2节)

四,李四没有进行过户的变更登记。不幸的是,李四开车撞死撞伤几个行人,交警一查就查到张三头上要求罚款甚至于由民警拘留、问讯,被撞死撞伤的亲戚朋友也找到张三要求巨额的赔偿甚至于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在李四开车撞死撞伤行人逃逸后,张三所遇到的麻烦就更大了。

由此可见,动产登记对于新权利人和原产权人都是有益无害的,反之是有害无益的。所谓登记对抗和登记对抗主义,法律关系、信托关系不仅仅限于新权利人包括新产权人和抵押权人,而且还与原产权人有一定的关联。原产权人也有自己的登记责任,而且还有敦促、帮助新产权人登记的义务。

涉及到机动车车主法律关系、信托关系的问题还有很多,如车辆保险、人身保险缴费与受益问题,由谁续缴养路费、过桥费问题,权利人是否可以自由出租或者出售机动车等。如权利人购买的机动车被盗了或者遗失了,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税费证、保险证还在原产权人那里没有过户变更过来,对于权利人来说的物权不是那么清晰了,即使是找回了被盗或者遗失的机动车,维权起来就相当的费力。当然,动产登记以后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但起码来说,解决相关的问题要容易得多了。

2.善意第三人

所谓善意第三人,就是指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动产物权发生变动的物权关系或者法锁关系的相对人。民法意义上的第三人,是针对原权利人、现权利人之后的第三者。原权利人是第一人,现权利人是第二人,善意取得人是第三人。不过,有的通说上将第一人、第二人统称为原权利人,将第三人称之为现权利人,分析的角度是不一样的。

如何准确理解“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动产物权发生变动的物权关系或者法锁关系的相对人”,是有一定难度的。一般是由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可以想见的是,法官一般认定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

美国的不动产登记法,即各州的不动产登记法,他们的做法可能与中国的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