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3-1
先行占有与占有先行
一、基本概念
先行占有与占有先行,是动产简易交付过程中形成的先天条件与后天条件。这是两个意义相近、概念交叉的词汇,其中必有一些的差异。而物权法第25条关于“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的规定,不仅指普通物权法之动产简易交付,而且还包括担保物权法之动产简易交付,这同样是概念交叉的词汇。
先行占有与占有先行,两者的共同之处是物权人已经发生事实上的占有,不同之处是改变占有权的动机与目的上的差异。如果单从普通物权法一个方面来解释,肯定得不到圆满的答案。
先行占有,泛指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为达到权利占有的目的而进行合意的或者私下的占有。有权占有人欲继续占有或者提升占有权,需与所有权人达成合意,否则就不能成就,或者会被终止现行的占有关系。先行占有可以为简易交付提供条件,但不必然导致简易交付的成功,因为租借人、租赁人要取得其所占有财产的所有权,或者要就所占有的财产设定质权,先决条件必须需符合所有权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欲刻意达到取得所有权或者设立质权的目的而故意占有,这种成功的概率肯定是不高的。拾得遗失物、发现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之类的无权占有人,所有权不明时,肯定不符合简易交付的法定条件。
因先行占有而成就简易交付肯定有例外情形,如在普通占有关系上发生了普通债权关系或者担保债权关系,占有人就由下级物权人变成了上级物权人即变成了债权人,所有权人就由上级物权人变成了下级物权人即变成了债务人,这就为成就简易交付提供了有利条件。
占有先行,指符合法定条件与事实条件的动产占有人独自或者参与竞争简易交付,与未事实占有者先行一步取得该动产所有权或者设立动产质权。对于事实占有者可以享受优先购买权,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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