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6-1
指示交付的范围
一、指示交付的公示力与适用范围
指示交付所适用的范围,是基于指示交付的公示力或者执行力而成就。
1.关于公示力的弱势问题。指示交付中,第三人对动产的实际占有或者控制关系并未发生改变,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只是发生无形的返还请求权的转移,无论该项返还请求权是特定的(租赁等合同关系、债权关系的)还是其他的(非合同关系、非债权关系的),都无法向外界展示物权的变动。因此,此种交付的公示作用较弱,故变更的合同或者新签订的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保存,不再适用口头合同,大额度的指示交付最好有公证书。
2.关于执行力的阻力问题。转移请求权的方式只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并且标的物仍然处于第三人占有之下。因此占有发生转移,一般还需要第三人实际交付标的物。如果第三人行使抗辩权拒绝交付动产,则请求权的转让只能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产生效力,并不能因此对抗第三人。除抗辩权之外,如果第三人对出让人享有法定的或约定的抵销权、普通债权,或者因为出让人欠第三人的债务而使第三人享有留置权,第三人也可以通过行使这些权利而拒绝向买受人交付。
物权法第26条明确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本条是关于动产物权指示交付的规定。从这种规定中可以看出,指示交付过程中会以新的占有关系来变换旧的占有关系,由二人的普通物权关系变成了三人的普通物权关系,要达成指示交付的合意应当是三人之间的合意。
在有权占有关系中已经面临着一些信托关系的问题,在无权占有关系中会遇到一些信托关系的难题。所有这些,客观上会缩小一些理论上的指示交付所适用的范围。有权占有关系中,主要是由于转让人与第三人存在债务关系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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