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而设立的效力。动产所有权的改定和动产占有权的改定,是有预谋的改定。动产所有权人在转让其标的物所有权之前,就可以与当事人约定其标的物所有权转让的办法,并可以将出让后的标的物占有权先行确定下来。占有改定的效力范围主要在于普通物权法之意念交付对象,由动产占有改定及于不动产占有改定。一般而论,很多地方不太适合于担保物权法的物权关系与法锁关系。至于占有改定的效力,哪些适合、不适合制度物权法的物权关系与法锁关系,本文省略不作评论。
就是说,动产所有权的改定和动产占有权的改定,本来需要两个合同来完成的,条件允许时,可以合并到一个合同中来完成,只需将动产占有权的改定加上去即可。如果是转让合同中加载动产占有改定,合同签订完毕,标的物动产所有权改定和标的物占有权改定同时完成,同时生效。否则,是分步合同、分步改定、分步生效。其前提条件,是原动产标的物所有权人有排他的改定的占有权,亦称占有优先权,并且双方有契约自由权。其中,一定的物权人、契约自由权人,是标的物原所有权人、新所有权人,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双方行使契约自由,也是有一定的前提条件的,不但要遵守法律规定,而且还要遵循商品经济规律和经济秩序。合同生效的效力是双方认同的效力,这种效力还要接受社会效力的检验,最终以社会效力为基准。
与善意占有、恶意占有相关联,动产物权的改定,也可能存在善意改定、恶意改定。包括善意或恶意改定所有权和占有权。善意改定,是完全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完全符合法定的程序与指标,没有欺诈、哄骗和价金倚高倚低行为,没有侵害国家的、集体的、公司的及其他权利人的行为,没有贪污腐化和商业贿赂行为,没有违反法定的改定程序的行为,以及没有其他的不违法、不属实、不正派、不正规、不检点的各种行为。否则,就是恶意改定。
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实施所有权的改定和占有权改定,仅仅是通过当事人的合意来完成的。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