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干预者所作决定符合法律的就有效,否则就无效。反正,如果不认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政府决定书的效力,物权变动的生效无从下手;如果不问对错的一味依赖生效的法律文书、政府决定书,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无从谈起。因此上,前者的生效与后者的生效有一定的关联,而文书上的生效是相对的,而法律的生效才是绝对的。
因干预导致的物权变动,为数较多的是民商事的物权变动,受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民事诉讼法、民事仲裁法规范与调整;为数较少的是政事公事的物权变动,受制度物权法、行政决定法和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规范与调整;为数极端的物权变动,受制度物权法之行政处罚法或者罚没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范与调整。因此总体上,它们是跨领域、跨学科、跨法系、跨当事人、跨手段、跨时空的物权变动。
问题在于,任何行政干预者、司法干预者必须正确地用好权、用好法,既不能越权、专权又不能随意弃权,所有违反法律程序和相关法律的决定是无效的。因此,我们得一分为二地看待因干预导致的物权变动。
应当指出的是,有些地方政府在征收单位、个人不动产和动产过程中,有些决定书是偏向房地产开发商而严重损害权利人的,因此造成了官民的严重冲突,导致上访、截访以申诉、上诉等案件困扰着接访部门和喊冤叫屈者。由此可见,因干预导致的物权变动不是小事而是大事,其远远比民事主体对民事主体发生的物权变动要复杂、严峻得多。
譬如,农民的土地被地方政府强制征收,每亩地被政府拍卖所得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而农民所得补偿费每亩不超过三万五,有的甚至于区区几千元,到头来农民们失去了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土地与家园,做工也无份、社保也无望,这种政府决定书谁也不服气啊!又如,城市房屋拆迁中,全由地方政府和拆迁队说了算,所补偿的经费或者房屋全都无济于事,有的地方甚至于引起了血腥拆迁、以暴抗暴和大规模恶性案件发生,这种政府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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