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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2-1(第4节)

级到最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诉。同为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生效的威力有轻重大小和长短细微之分。

2.物权强制生效的类型

物权变动生效,很多时候是强制生效,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生效有很大的区别。因干预导致的物权变动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强制性程度有大有小,而总体上归结为强制生效可以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生效形成鲜明的对比。

“强制生效”这个词组是不雅观的,也是不很准确的。本文采取一种模糊的说法,暂时将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这三大类机关看作是强制生效的主体,将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决定书看作是强制生效的载体。

强制生效的类型,可以这样划分:

一按主体划分。一极为人民法院;二极为仲裁委员会;三极为人民政府。其中,人民法院分为最高级、高级、中级和基层几个等级,一般而论,级别越高的人民法院职权效力越高。但是,一般的民事案件、标的小的行政案件、危害性小的刑事案件,一般采取“两审定案”,高级人民法院一般不予立案。

二按文书划分。一极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决书;二极为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三极为人民政府的决定书。人民法院判决书的效力,也是按级别划分的,级别越高的人民法的判决书、裁决书效力越高。

三按程度划分。一极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决书最强;二极为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次强;三极为人民政府的决定书再次强。

四按权限划分。一极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决书权限最大;二极为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次大;三极为人民政府的决定书再次大。

五按性质划分。一类为非犯罪型案件、事情的性质。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非犯罪型案件,人民政府可以处理非犯罪型事情。二类为犯罪型案件,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非犯罪型案件或者事情的性质,是常见的不包括暴力剥夺物权成分的案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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