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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3-1(第2节)

否处于圆满状态。

干预,相当于“第三者插足”,是与动产物权变动有关并有权的第三者“插足”。

干预,除了以上三大类干预主体以外,还有居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组织的调解、他人的调解等。此类干预,不具强制性成分,却在一定范围内也是有效力的。

二、一般分析

1.干预生效在民事上的应用

干预生效在民事上的应用,是指有关机关部门在处理民事纠纷、民事案件、民事要事的应用。主要是指在普通物权法方面的应用,其次是在担保物权法方面的应用。

干预生效在民事上的应用,是十分广泛的。大到上百亿、上千亿元的经济纠纷,小到家庭离婚的个人私事。寻求解决的最好途径是找法院。

法院所受理的案件和民事案件,是无所不包、无所不能的。就民事案件而言,简直包罗万象,经济纠纷、财产纠纷、婚姻纠纷、劳动争议、人事纠纷、行政争议甚至海事纠纷、跨国纠纷等等,都可以通过法院来判决、裁决与执行。法院在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变动方面,是个司法大工厂,有一套司法流水线。其法律文书的生效,是最权威的生效。

法院干预在民事案件上的例子不胜枚举。

下面举一个小例子。

【例一】离婚诉讼中的物权变动

离婚诉讼中确定当事人一方享有某项动产或不动产的判决,分割其动产或不动产的判决、使原所有权人恢复所有权的判决等,属于本条款所规定的设权、确权判决。这些干预,相当于“第三者干预”。

离婚判决所涉及的,有夫妻双方财产或家庭财产的分割,有子女的抚养或老人的瞻养,是物权、人权合二而一的判决。这些是属于婚姻法的范畴,反映到物权法上来,是变更物权,是由变动人身权而招致变更物权。当然,婚姻法以及继续法、收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相关部分的规定很详细,但法理不是十分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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