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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3-1(第4节)

物权强制干预、强制生效的不同情形。

例如,程亮不服琼山市人民政府小巷使用权纠纷处理的行政再审案①

案情梗概(有删节)

申诉人陈华(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被申诉人程亮;被申诉人琼山市人民政府。

公民陈华与程亮因邻居小巷使用权产生纠纷,根据陈华的申请,琼山市人民政府于1994年12月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认为陈华主张该小巷使用权性历史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程家擅自砌墙堵住小巷,建楼时将东边飘伸入小巷空间,属侵权行为,应予拆除。程亮不服,向琼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程亮与陈华争执土地属国有土地,双方均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也没有按用地程序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使用该地。发生纠纷后,琼山市人民政府处理决定将该地归陈华使用,违反用地建住房审批程序,琼山市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撤销琼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陈华对法院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中,海南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程亮的报批手续和盖房合法,应当受法律保护。琼山市政府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陈华凭原旧屋契约主张改建之房屋西边小巷的使用权,其理由不能成立,亦无法律依据,其上诉无理,不予采纳。遂支持了一审的判决。陈华对该终审判决不服,向海南省****会申诉。2000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再审该案。

海南省高院经过审理查明,琼山市政府1994年12月29日琼山府[1994]233号《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充分,处理决定部分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5)海南终字第45号行政判决和琼山市人民法院(1995)琼山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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