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7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5-1(第2节)

人提供可靠的依据。特别是涉及到受财产的人数较多、关系较复杂或者财产关系较复杂时,其遗嘱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无遗嘱的情形是与有遗嘱的情形刚好相反的,有遗嘱的优点成为无遗嘱的缺点,无需多言。死者生前有分摊意愿的,可能是想按照同等条件的权利人来分摊财产。死者生前无意识的,可能是分割财产相对简单而放弃遗嘱,也可能会有其他想法。一般而论,农村的分割财产比城市的分割财产简单一些,财产少分割的比财产多分割的简单一些,分割动产的比分割不动产的简单一些,分割有形财产的比分割无形财产的简单一些,分割净资产的比分割有负担财产的简单一些,分割财产的比分割物权的简单一些。

三、有无共有权的物权变动

在处分被继承人财产时,有时候会遇到家庭、家族或者夫妻的财产共有权,这是一种单方的债权行为,受法锁关系所牵制,可使得权利人的物权保护时效延长,从而收到良好的效果。

家庭、家族或者夫妻的财产共有权或者是紧密的,或者是松散的。与被继承人生前住在一起或者近处的紧密一些,与被继承人生前不住在一起或者远处的松散一些。由于“近水楼台先得月”可能会发生连锁反应。被继承人死后的财产分割,离得近些的分得多些、离得远处的分得少些或者没有分到,这种情况是会发生的。这是一件大事,事关今后运用什么办法来维权的问题。

假如兄弟二人都是财产继承人,也都是家庭财产共有权人,老大在国内,老二在国外。父母去世后,老二应当分得的一份财产而未分到,也未提出放弃继承财产。二十年后老二回归故里,向老大主张要求得到他应当继承的那一份财产。假设他以“侵害继承权”为由起诉老大,老大自然会以诉讼时效经过作为抗辩,法院审查诉讼时效确已经过,于是判决驳回老二的诉讼请求。假设他以“分割共有财产”为由起诉老大,他不提“侵害继承权”,因为父亲去世时遗产就归属于兄弟二人所有,只是共有财产一直在哥哥的的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