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9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8-1(第2节)

或者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返还之。”第821条规定共有人请求权之行使:“各共有人对于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为本于所有权之请求。但回复共有物之请求,仅得共有人全体之利益为之。”

某种意义上说,返还原物请求权与排除妨害请求权意思相近。但前者是占有权妨害,附有债权法色彩,故在诉讼保护期限上相对较短;后者是他人实物的妨害,纯粹的物权保护,几乎不受诉讼保护时限的限制。

二、法律意义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法律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它引进了国外成熟的物权法法制经验,突破了我国50多年来单一的财产权保护模式,变成财产权保护和非财产权保护、主财产权保护和从财产权保护等双重性保护模式,填补了国内立法空白。

通过本文的分析,物权法“返还原物请求权”与民法通则“返还财产请求权”的概念有六大区别,如“返还原物请求权与返还财产请求权”一节中所示。最本质的区别,是物权法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将所有权人与非所有权人的权利、财产权与非财产权(有价值的物权)一视同仁地得到保护。非财产所有权人的权利,在一定的条件下,其权利甚至可以高于财产所有权人权利,这在旧民法中简直是不可思义的。

如地役权,并非一定是财产权(不能抵押与买卖需役地),一般是个免费的土地使用权,需役地也是他人占有的土地,只有物权法规定了这种特殊的土地使用权,但也包含了这一类特殊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法还将“返还原物请求权”延伸至担保物权系列,使得内容更加丰富。所有这些,这就颠覆了传统的财产所有权的固态理论,使财产权的法制建设提高到一个新高度。

冯?巴尔教授指出:“在大陆法系对于物权的侵害可能产生物上请求权,这主要是因为大陆法系区分了绝对权和相对权,同时有关相邻关系的制度属于物权法的一部分,而不构成侵权法的内容。而在普通法中凡是侵害他人的物权都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