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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9-1(第2节)

经发生事实的妨害或者危险,权利人行使物权时进入一级维权状态。潜在的妨害与危险,是侵害人或者施险人行将发生的妨害或者危险,权利人行使物权时进入二级维权状态。妨害与危险持续存在,排除妨害请求权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均可持续进行,但都实施一级维权状态。

排除妨害请求权是妨害状态已经成为既成事实情势下,由权利人主张与行使的一项保安性物上请求权,防止事态的扩大,避免权利受到更多的损失。如损失程度不能让权利人容允,权利人还可以将其与损害赔偿请求权联系起来维权,这也是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圆满与安全状态所需的加强型物上请求权。

应当指出的是,排除妨害请求权以及消除危险请求权,并不是所有权人的专利。在特定条件下,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等他项物权人也是可以行使这些物上请求权的。只不过是,用益物权人的适用范围小于所有权人的权利范围;而担保物权人与担保人(含第三人)的这种物上请求权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行使,有的时候甚至于双方均产生了这种物上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以及消除危险请求权,在制度物权法中应用范围也相当广泛,一般比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的广泛一些。强制性程度,也比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方面的请求权严谨一些。

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成立条件和除外条件如下:

1.客体条件:被妨害的标的物仍然存在且由所有权人占有支配。

这是划清排除妨害请求权与返还原物请求权界限的一个主要节点。妨害人并未占有权利人的标的物,标的物并未毁损、灭失并仍由所有权人占有支配,只不过是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遇到了妨害人的障碍而已。与返还原物请求权相比,是较轻程度的侵害。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情势是,被妨害的标的物已经移转且由侵权人占有支配,权利人有丧失所有权之虞;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情势下,被妨害的标的物仍然存在且由所有权人占有支配,权利人没有丧失所有权之虞,但在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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