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其性质为动产。
修,即修复一新,或修复原状、原貌,或修复得更为得体、更为亮丽,或更新换代换新颜。理,即受理、处理、治理,根据物的物理、化学、生物、机械的机理、性能、性状、性质和样式、面貌、结构等来对口处理。对于磨损的机械而言,正常的维护也往往牵涉到小修理。
一般而论,责任人对关键于毁损物的修理,检查对照的技术标准应当从严把握,可以略为好于原物的样子与内质,但额外的费用仍然由毁损责任人承担。如责任人将权利人的汽车轮胎、轴承、汽油滤清器或者机油滤清器弄旧了,权利人有权要求责任人用新零部件来更换旧零部件,并可拒绝责任人用一种旧零部件来更换毁损的零部件。因为更换、修理过程中,一些旧零部件的机械、物理性能不好测量,修理完毕后,仍然不能保证应有的机械使用寿命,只有采用新的零部件才能保证修理质量与所修理机械的使用寿命。
修理的请求权是个交叉性请求权,往往是与重作的请求权乃至更换的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联系在一起的。根据需要和可能,两种以上物权请求权合并保护是完全可以的,现实中也是行得通的。
二、一般分类
“修理”是修理请求权的一个代表性的语汇,本文将本义的修理、引申义的修理全部概括在内。
1.对于动产的修理及其请求权
对于动产标的物而言,“修理”广泛适用对于大动产、小动产等大小不一的物的修补、修饰、修长、修短、修正、修配甚至修造,以恢复其标的物的性能、外观、内构,恢复其标的物的使用价值、经济价值或观赏价值。理,包括处理、治理、受理。
所谓修理的请求权,主要是对于动产的修理而言的,其具有修理对象多、发生的概率大、适用性广泛等特征。其中,机械修理、器具修理、工具修理、用具修理会占有很大的比重。显然,所谓检查对照的技术标准应当从严把握,也主要是针对动产毁损物的修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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