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8-1
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基本概念
损害赔偿请求权,系指物上赔偿请求权、权利赔偿请求权或者金钱赔偿请求权。是法定的对价类请求权,是侵权责任法赋予权利人获得损害赔偿的自我救济、司法救济类请求权,因而在各种法律关系中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请求权之一、物权保护的最有力措施之一,也是王牌级的请求权和杀手锏。包括停止侵害请求权、以对价金钱或者对值物赔偿请求权、以及相当物权价值的附加请求权等,普通物权法中是最常见的请求权,担保物权法中是比较常见的物权请求权,制度物权法中是最威权化的物权请求权。此项特别规定,由各种侵权责任法、零物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在整个物权社会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扁平化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只要求责任人赔偿直接的经济损失和孳息。惩罚性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包括赔偿直接的和间接的损失两个部分,如民事主体之附加违约金惩罚,行政主体之加倍罚款,司法主体之加倍罚款、没收财产以及刑事处罚等。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关系发生竞合时,就会产生排他性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公共利益的一般胜于一般民事利益的,有担保法锁关系的优于一般法锁关系的权,一般法锁关系的优于无法锁关系的,有财产登记的优于无财产登记的,有知识产权的优于一般财产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专属财产的优于专有财产的、专控财产的、一般财产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制度物权法的优于担保物权法、普通物权法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上排他性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是简单的概括,实际情形比这更加复杂,即使在同一法律关系中同样会产生各种形式的排他性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损害,指包括侵害公私财产、公私物权和人身权等方面的伤害。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损害公私财产的主要表现是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等几种性质的形式。司法实践中,结合公私性质、侵权性质以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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