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主要集中于第二、第三个层面,也点缀了第一个层面,是综合性的物权保护与限制模式。
本章前六条就是有针对性地规定狭义的物权保护。本条就是笼统地规定广义的物权保护,包括单一保护、合并保护和单一追责、合并追责。
本条款很重要。因为中国物权法没有德国物权法那么系统、全面,尤其是侵权责任请求权略付阙如。因此本条作出一个总结性的规定,防止物权保护出偏差,防止单打一,防止走极端。
物权请求权是以保护标的物和物权为中心的请求权,并有选择地适用侵权责任请求权。补偿的基本形式,有物的补偿、物权的补偿,除此之外还有价值的补偿。物的补偿,可以适用实物的补偿,也可以适用价值的补偿,也可以两者并用。物权的补偿可以是恢复原有物权状态,也可以是升级物权状态。物权请求权,主要见于物权法,以物权损害赔偿为基调。
侵权责任请求权,是以保护财产价值为中心的请求权,并有选择地适用物权请求权。补偿的基本形式,是价值的补偿,对于标的物的补偿规定得比较少,对于物权的补偿规定得很少。侵权责任请求权,主要见于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
三、物权化方针
物权保护的物权化方针,是依据物权存在与发展的规律性来进行规范、调整的指导方针。其目的在于,协调和处理好各种法律关系以及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排他关系、合同关系、对世关系,使得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趋于合法的圆满状态,依法厘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不同等级、性质、数量、环境、证候、状态的物权,应当对应不同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法律是针对各种不同类型的物权来进行原则性、指导性、建设性的统一规范与调整的,至于哪些需要单独保护、哪些需要合并保护,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指导。
第一,普通物权法之物权保护的物权化方针,是在重点保护所有权基础上并兼顾保护他项物权的物权保护制度。因为所有权是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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