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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02-1(第2节)

权法的)和公事的(制度物权法的)两种模式,从中观上说有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两种模式,从微观上说有物权法之物权保护方式和民法通则之财产权保护方式的两种模式。而侵权责任法以民事的物权保护方式为主,则揉和了物权法、民法通则以及行政法、行政经济法等物权保护方式的相关规定。刑事附带民事、民事附带公事等等杂交合并适用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是屡见不鲜的。

物权法的主要保护方式即物权保护的主要模式如下:(1)物权确认请求权;(2)返还原物请求权;(3)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请求权;(4)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5)损害赔偿请求权;(6)法律规定的其他保护方式,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以上见物权法第33条~38条。

仅从民事责任方面来谈论物权保护的主要模式,是微观物权法的对象;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整个体系谈论物权保护的主要模式,是宏观物权法的对象。

民法通则的主要保护方式(财产权保护主要模式)如下:(1)停止侵害请求权;(2)排除妨碍请求权;(3)消除危险请求权;(4)返还财物请求权;(5)恢复原状请求权;(6)修理、重作、更换请求权;(7)赔偿损失请求权;(8)支付违约金请求权;(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求权;(10)赔礼道歉请求权。以上见民法通则第134条第(1)~(10)款,与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规定大同小异。

二、一般分析

两种民法、两种权益保护法,到底有何异同点?

1.从形式上划分,有些项目看不出分歧

物权法第(2)项相当于民法通则第(4)项,物权法第(3)项相当于民法通则第(2)项和第(3)项,物权法第(4)项相当于民法通则第(6)项和第(5)项,物权法第(5)项相当于民法通则第(7)项。物权法多出第(1)项,民法通则多出第(1)项、第(8)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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