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等的重要。
几乎所有的国家在规定物权法之所有权时会提到“依法”的字眼,这无疑是可以肯定的。然而,如果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话,就会发生所有权上的歧义。毕竟,公法上的所有权定义与私法上的所有权定义是有很大的不同的。老百姓有个共同的偏向,就是学习民法、物权法等普通法多一些,学习宪法、行政法等特别法少一些,有的人甚至于一辈子也不学习行政法。由此可见,我们在介绍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同时,也介绍一些制度物权法的相关内容是完全必要的。
按照所有制主体资格来划分所有权,从高级到低级,一共有五种所有权:(1)国家或者全民所有制的所有权;(2)集体或集体所有制的所有权;(3)集合或集合所有制的所有权;(4)私人或私有制的所有权;(5)其他人或者其他团体的所有权。以上五种所有权,凡是来自本所有制的所有权基本上是固定形式的所有权,凡是来自非本所有制的所有权基本上是变动形式的所有权。由固定形式的所有权可以产生制度信托所有权,由变动形式的所有权可以设立普通信托所有权。
按照所有权主体资格来划分所有权,从高级到低级,一共有四种所有权:(1)专属所有权,即所有权与使用权固定的二合一物权;(2)专有所有权,即所有权固定、使用权可以不固定的选择性物权;(3)专控所有权,即重要的资产和市场需要专门控制的特种所有权;(4)普通所有权,即在一般流通领域公平竞争取得的投资所有权、产品所有权、消费所有权和分配所有权等平常式所有权。
所有制主体资格和所有权主体资格,总体上是个有分有合的交叉性资格。除了必须固定或者应当固定的所有权以外,就是应当或者可以灵活机动的所有权。原始取得和固定所有权资格,与投资、生产、交换、流通、分配、消费之类的所有权资格肯定是有原则性差别的。判定所有权资格,应当从所有制制度和所有权制度两种制度入手,结合限制性(固定性)所有权和自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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