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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17-1(第2节)

般产品的所有权,升级为专属、专有、专控所有权的概率较小。然而,某些一般所有权作为子所有权,是从专属或者专有、专控所有权这些母所有权中降级下来的所有权。如国有房地产企业开发出来的楼盘出售给私人以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降格供私人使用,国有房屋由专控产权降级为一般产权面向私人出售等等。

第三,容易从中滋生腐败现象。国家财产的监管一直是各个国家面临着的难题。政府托管和国企托管的国有资产,管理上总会有这样那样的漏洞,加上一般的财产与人们的日常工作生活非常密切,交易相当频繁,故在这方面权钱交易、商业贿赂等腐败现象容易滋生,且治理起来有一些难度。

物权法关于国家即全民的所有权规定的比较简略,许多方面没有涉及到,这是不足的地方;并且,自然资源几类国家专有所有权应当是自然资源类国家专属所有权的,却没有规定下来,此类所有权的配置与定位有不准确之嫌。

作者将国家法人的所有权归纳为14类,如下所示:

中国国家法人的财产、财物所有权按照其特性、份额、控制形式划分,可以分为:

(一)历史存续型所有权。指新中国成立以后,直接接管旧中国伪政府和反动政府的资产归人民政府所有的那部分物权,也包括没收反动官僚地主阶级的不动产、动产而获取的财产所有权;

(二)现实存续型所有权。指新中国成立至今,国家法人继续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投资,以维持其运转,并保持所有权。

(三)自然利用型所有权。指人民政府领导人民利用自然资源而获得的财物所有权;

(四)征收归公型所有权。指人民政府通过征收土地、房产等财产归国家所有而获取的所有权;

(五)资产投资型所有权。指人民政府通过投资不动产、动产而获得的所有权;

(六)智力投资型所有权。指人民政府通过投资国民教育、科学研究而获得的知识产权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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