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12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18-1(第2节)

。既然集体已经不存在,所谓的集体所有权等物权就是一个大问题。我国有几十部法律法规所涉及的“集体”,也没有说明是农村集体还是城镇集体,这本身也是一个模糊的概念。

其实,任何国家,无论社会制度如何,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只有好处,没有坏处。整个地球村的土地资源总量是一定的,而人口的繁衍生息是无止境的。对于每个国家的人民而言,土地是他们的共同财富的储备,是消除贫困、减少甚至消灭两极分化的最有力保障。对于每个国家的各级政府而言,财政的负担日益不堪重负,土地国有化可以为政府、为国民带来滚滚财源,是政府和国民持久双赢的天大好事。一个13多亿人口的泱泱大国,一个全世界人口最多而土地资源相对最少的大国,一个坚持了半个多世纪的社会主义国家,不搞土地法所有权国有化,到底搞什么?

质疑集体所有权的人,绝对肯定一个。如北京大学法学院尹田教授在“《物权法》的得与失”一文中直陈:“物权法立法前,从来没有人、也没有必要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存在方式产生任何疑问,因为这是宪法明文规定了的,是天经地义的。物权法立法时,问题就出现了:立法者找不到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土地所有权存在,但是所有权人却没了。这是因为,我国农村的生产方式发生了根本变化,从过去的集体生产到现在的包产到户的承包制,从集体生产变成了个体生产。这样一来,农村便不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组织对农地利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人民公社等形式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复存在了。于是,土地的所有人出现虚位。物权立法应当解决这个问题,但经过多次讨论之后,立法者发现根本没有任何解决方法。当初设计公有制、集体所有制形式时,根本没有考虑到要在法律上建立起一个相对应的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而且,所有制问题实际上纯粹是个经济学的问题,而法律则有它自己的技术手段和表达方式。当人们谈到所有制时,主要指生产资料归谁所有这个整体的抽象的制度,但人们谈到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