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义国家中执行福利社会主义的国家也是如此。
二、一般分析
私人的所有权,其主要种类应当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私人专属的所有权
私人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的是独占性和定向性的所有权,亦即定向传承和个人独占取得的专属财产所有权。通常,指以传承—继承所得和遗赠所得为私人专属的所有权,是消极权能程度最高的私人所有权。这种私人专属的所有权,主要是指私人财产保护的特别优先权、排他权、溯及权和独占权等几个物权特征来考量的,在各种私人所有权中是处于高端保护的一类所有权。其所有权是定向取得和固定保护的,但使用权是可以下放的,实际上的物权等级相当于国家、集体的第二级所有权即专有所有权这个级别。
私人专属的所有权,可以是一人独有的所有权,也可以是多人共有的所有权。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六十五条又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从法律效力、法律保护两个方面保障私人专属的所有权,这些都是消极权能的法定措施。
私人专属的所有权有如下6种形式:
(1)私人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的房屋、建筑物、树木等不动产所有权的私人专属的所有权;(2)私人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的现金、储蓄、有价证券、股权证等动产所有权的私人专属的所有权;(3)私人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的家用电器、家具、农具、牲口、家畜、家禽等动产所有权的私人专属的所有权;(4)私人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的私人古董、私人文物所有权的私人专属的所有权;(5)私人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的私人专属的所有权;(6)私人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的其他所有权的私人专属的所有权。
2.私人专有的所有权
私人专有的所有权,也是私人消极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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