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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20-1(第4节)

1.外商独资企业的所有权

外商独资企业是产权、物权清晰的一类“其他权利人”,其企业的责任、权力、利益与义务完全属于自己的,其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与消灭完全由企业法人自己作主,与其他外商投资者一样享有国民待遇。

外商独资企业依据中国境内的法律、政策进行合法投资与经营,遵守中国的物权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享受一定的优惠待遇,接受中国政府的监督及其所在企业员工的民主管理。

在中国境内,外商独资企业既是企业所有权者,又是投资所有权者,与中国的民营独资企业身份几乎相当。因为是外资企业,不能划分到中国的国营、集体和私营企业中去,所以称之为“其他的所有权人”。

外商独资企业从国外、海外带来了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并且拥有海内外两种市场,某种程度上,外商独资企业比中国境内民营独资企业更具有专长与优势,甚至比中国境内的国有、集体企业具有某种专长与优势。

外商独资企业一旦取得国民待遇,与各种中资企业受到平等保护。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政府和企业界不但不欺视外商独资企业,而且处处受到礼遇,千方百计为他们提供优质服务和各种便利条件,使他们能够在中国得到长足进展。

外商独资企业所有权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从总类上划分,外商独资企业的所有权包括:(1)不动产所有权;(2)动产所有权;(3)派生性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4)自主进出口财产所有权。

以上,第⑤项自主进出口所有权,是由其外商独资企业的身份权决定的所有权。第③项派生性不动产所有权和第④项派生性动产所有权,属于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可以单独设立、变更、转让与消灭的特种所有权。这三种所有权,均为消极型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其中,第⑤项为专属所有权,具有最大消极性,其变更和转让受一定程度和范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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