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界和法学界至今没有对所谓“新型集体所有制”予以认同。
众所周知,集体所有制的特征有两大明显之处:一是生产工具、生产资料和收益归集体所有,连劳动力也归集体所有;二是全体成员集体劳动,集体分配,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对照检查分析,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备这种条件,股民与生产三要素(生产工具、生产资料、劳动力)不搭界,也不是集体劳动、集体分配;特别是分配方式与集体的“主积累,次分配”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完全不同,是“主分配,次积累”和“各尽所能,按资(股)分配”。股民们可以自主随时随地地将股本、股票一次性或者分次抛售,以获取差价的利益;集体社员的分配则取决于集体的决定和决定的时间、对象与份额,不允许分光吃光,更不允许投机炒作。
如果说厉教授说的“股份制就是新型集体所有制”的论点能够成立,那么,全世界的政治经济学原理都要全部推倒重来,不但颠覆了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原理,而且还颠覆了西方所有的政治经济学原理。显然,这是万万不可取的。
如果说厉教授说的“股份制就是新型集体所有制”的论点能够成立,那么,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股份制程度远远比中国的为高,即集体化、公有化程度远远高于中国,是否意味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主义成份远远超过中国的社会主义成份呢?显然不是。特别是日本那个国家,不但股份制(株式会社)非常广泛,而且股份制是个连环套,企业与银行相互持股,工人持股也比较普遍,农民持股也相当普遍。
北京大学法学院尹田教授在“《物权法》的得与失”一文中痛心地提到股民的所有权资格被模糊化的情况,他说:“在一些制度设计方面,立法者由于受到各方面的影响而进行了模糊处理,或者取消了一些重要制度。有些问题应当再进一步而没有进,而不该退的则后退了。……物权法在这一点上,连新公司法的进步程度都没有达到。原来的公司法规定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后来修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