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所有权,进而利用法律工具促使变更、转移和消灭物的所有权,最终变更为债的所有权。这是一种主要的逆时针的物权化方式。另外一种逆时针的物权化方式,所担保的不是物而是权利,其目的不在于保护和维持权利的所有权,而是通过限制权利的所有权,进而利用法律工具消灭权利的所有权,最终变更为债的所有权。普通物权以及普通物权法的显著特点,是顺时针的物权化运行机制,确认、保护和利用、调整所有权成为普通物权法的重中之重,其他的下级物权需要听从所有权的召唤,唯马首是瞻。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体系中历史最悠久、用途最广泛的一类担保权利之一。系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或权利,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的主体是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的客体是抵押的不动产、动产之类的财产或者权利。抵押的形式,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或权利。
最高额抵押权,亦称累加最高限额抵押权、累加最高债权额抵押权,指在预定的最高限额内,为担保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性的交易关系所生的债权而设定的抵押权,设立时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亦可由一般抵押权的法锁关系延伸至连续抵押权或累加最高额抵押权的法锁关系,可以连续地抵押、连续地产生法锁和解开部分法锁、连续地实现阶段性的特殊抵押权。总体上,最高额抵押权是关于债权人一定范围内的非特定的担保债权,仅预定为一个最高限额,每一次出现的债权债务额度是可以上下调整的,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抵押物予以担保的连续的特殊的抵押权,具有比一般抵押权更多的优点与长处的优势抵押权。
动产质权,亦称动产质押权,是债权人就债务人或第三人之动产上取得债权担保并偿还债务的一种法锁性物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就该占有控制即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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