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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30-1(第2节)

诚实信用原则,合理与及时补偿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物权请求权向弱势者倾斜原则等基本原则。

二、征收条件

不动产征收还有几个前提和必要条件。

第一,征收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其他的主体没有这种资格。

国家主体也是国家法人的主体,行政法授权征收主管者是中央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收权是由制度物权法确定的专属的权利,仅仅授予国家,不授予单位与个人。虽然某些单位与个人也可以参与或者独立从事公共利益的善事,但不能与政府共同征收不动产,更不能独立行使征收权。

一来,国家是个庞大的权利、责任与义务主体,社会威权力与公信力都很高,无人能及项背,可以保证被征收权利人现实利益与未来利益都能够落实到实处。因为征收是半强制性的物权变动行为,也只好依靠公权力来执行。而其他主体没有这种威权力与公信力,难以承受社会责任与社会义务,故不能取得征收权。

二来,国家征收不动产目的在于社会效益,不在于经济效益。因为国家的征收财产和新增的财产都是来自于人民、用之于人民,而且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国防建设和国家的重点工程建设本来是从国家和城乡人民着想的,调整少数人的部分产权而多数人谋利益是容易为大家理解与接受的。而单位与个人往往是从私利出发来寻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很少考虑到社会效益和公众福利事业,因此上不适合充当征收的主体。

三来,国家征收集体的土地和收回其他人的土地使用权,这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物权调整和土地利用合理化的外在表现。历史事实一再表明,任何国家出现土地所有权多元化、建设土地使用权碎片化,是不利于拓展公共利益空间范围的,土地利用的效率是很低的。特别是在工业化、城市化和交通工程网络化中可以看出很多的端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福利设施建设、科教文卫建设、国防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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