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外),用完后可以原封不动地完璧归赵,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才适当给予补偿。如果将不动产征收比拟为暴风骤雨,那么,动产征用以及不动产征用可以比拟为和风细雨。
国家对于单位、个人不动产的征收和动产的征用,虽然都必须以“公共利益”为中心,所遵守的基本原则也基本相同,但比较起来还是有些异同点的。
古代汉语的“征”,与“伐”、“侵”、“袭”、“攻”这一组是近义词,色彩有所不同,“征”是褒义词,“伐”、“侵”、“袭”不是褒义词,“攻”是中性词。
古代汉语的“征”,有出征-远行、征伐、赋税-征税的意思。《商君书?外内》:“而不农之征必多”(不务正业的人—商人被征收的税必然多一些)。
古代汉语的“征”(徵),即繁体字的“徵”,是个会意字,《说文解字》里解释为:“召也。从壬,从微省。行于微而闻达者即徵之”。
现代汉语简化字中,与“徵”与“征”统一为“征”,两者通用。
古代汉语的“收”,《说文解字》里解释为:“捕也。从攵,形声字。收为逮捕、抵押。《古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有“逮捕”、“收获”、“收拢、聚集”、“收取”、“收容”等意思。
本条款,共四款,每一款都提到“征收”二字,并与“公共利益”联系在一起,泛指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征收。
国家征收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并非今日始,也非明日终,随着工业化时代的来临和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可以断定,将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现象。
除了征收以外,还有“征用”,也是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专业词汇。物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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