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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33-1(第4节)

、教育、文化、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市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这个规定非常重要,对于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征收与补偿对象作出了原则性的界定,划清了公共利益需要与房地产开发需要的界限,可以解决很多矛盾纠纷,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抑制房地产开发商对于房地产过度开发和野蛮拆迁,以及对城镇土地的过度开发利用,还被拆迁人一个公道,并有效地抑制房地产业泡沫经济危机的发生。

三、有恒产者有恒心

有人说:有恒产者有恒心。那么,无恒产者是否也要“有恒心”?如何使无恒产者也有恒心?

世界各国,国家征收农民土地,或城市征用农村土地,是不可避免地要发生的。

1.征收征用农民土地,将农民的“恒产”变成为“非恒产”,打破了原有的物权存续状态,建立了新的物权流转状态。农民们失去了世世代代相依为命的土地,理应得到合理补偿。只有得到合理补偿,无恒产者才有恒心。

宪法教学与研究网2007年1月19日发表《十论中国改革之八-土地制度问题是农村改革的首要问题》指出:从1990年到2002年,全国被征用的农地4736万亩,地方政府出售土地获得的收益平均每年达到2300亿元,其中超过一半来自农地,但农民从中得到的土地赔偿还不到其中的5%。根据测算,13年来全国共有6630万农民失去了土地,成为没有土地的农民。……2005年,中国农村发生严重群体事件约八千起,其中七成由征地纠纷引发。这些农民的心理为什么不平恒?是当前农村土地政策过分地向开发商倾斜,而农民们连生计都成问题。

2011年11月6日,人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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