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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38-1(第2节)

贯彻落实耕地保护特殊政策的重要一环。

耕地保护政策的要点主要有以下几种规定,此处内容与资料仅供参考,注意更新。

二、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土地管理法》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第四章“耕地保护”,即从第17条至第42条系统性地规定了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划定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区。除此之外,一些专项政策具体规定了这两个方面的内容。

1.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第9条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2.划定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区

《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2003年3月国土资源部)规定了各大区复垦、补充耕地的规划,依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确定的土地利用分区,针对区域土地利用情况,结合资源潜力状况,明确各区域土地开发整理方向。

○东南沿海区

包括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

区内人均耕地少,建设占用耕地数量较大,土地后备资源相对匮乏。

办法:本区要以农田整理、农村居民点整理和土地复垦为重点。

○环渤海区

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辽宁省。

区内人均耕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土地后备资源相对不足,土地利用相对粗放。

办法:本区要以提高土地集约利用为目标,重点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理,加大对重点工矿区等废弃土地的复垦力度,因地制宜适度开发宜耕土地后备资源。

○东北区

包括黑龙江省、吉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东部的呼伦贝尔盟、兴安盟、通辽市和赤峰市。

区内农用地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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