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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39-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39-1

征用与生效

一、基本概念

征用,是国家以主持人身份,依据抢险救灾、应急救援、战争准备等突发性公共利益的需要,动员召集义务人员履行一定义务的法定行为。征用法人、公民基础设施、交通工具急用物资等财产,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有选择地强制占有单位、个人的财产,并专用于公共利益目的和返还原物或进行补偿的行为。基于征用的特性和立法目的,平时征用一般是针对动产,较少针对征用不动产。而在抢险救灾、应急救援、战争准备等突发性公共利益的需要发生时,则需要酌情处理。征用概由制度物权法、动产不动产或者征收法、国家赔偿法规范与调整,征用权利人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

与征收相同之处,征用也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并由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特殊的物权变动对象。国家以动员和行政命令形式征用财产,被征用的单位、个人必须服从,这一点与征收基本相同,只不过是辅助形式还有自愿募捐而已。征用与征收的最大区别在于,征收是在平时采取剥夺被征收人不动产所有权的暴烈形式进行的,在此不动产上所重建的新物权关系不再是民事形式的旧物权关系,而且公共利益形式的新物权关系,被征收人无返还原物请求权,享有经济补偿请求权;征用只是在应急状态下强制使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温柔形式来尽量维护被征用的财产所有权,紧急状态结束并完成任务后被征用的财产得返还被征用的单位、个人,被征用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和经济补偿请求权,如征用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被征用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征用与生效,应当包括以下几大要件。

第一,征用的主体是国家。现今各国的立法大多数规定征用的主体即“征用人”只能是国家,并且只能以公共利益需要而行使征用权。特别是在不动产的征用方面,没有政府的担纲,征用根本无法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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