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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41-1(第2节)

的奥斯特洛夫斯基同样是典型的英雄模范。新中国的义务劳动没有苏联卫国战争时期那么轰轰烈烈。

改革开放之前农民比市民所作的义务劳动多得多,全国各条河流、湖泊、水库、沟渠的大大小小的水利工程建设,从农村抽调的劳动力不计其数。那时候没有多少机械设备,肩挑重担,背驼重物,吃尽了苦头。修公路铁路,建工厂,建城镇,以及挖地道、防空洞、壕等,到处都有义工的身影。因为外出劳动条件艰苦,公社社员们可以得到相对高一些的工分和补助费。

那个时候的“公共利益”,不仅仅是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而存在的,公益范围比现在更加广泛,有的单位与个人有的时候搞公益活动是常态化的。

八十年代,笔者是个热血青年,参加过一些义务劳动,参加过修水渠、修公路、建工厂、挖地道、捡废铁、拾废铜等义务劳动,写过长篇论文《论共产主义劳动观和社会主义劳动观》,有几万字。我们不能以那个时代人们的价值观来衡量当今社会人们的价值观。那个时候,是精神鼓励第一,物质刺激第二,如今全部颠倒过来了。

多数人会认为,因“公共利益”、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而出一份力发一份光,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是份内的义务,是光荣的义务。有钱的出钱,有物的出物,有力的出力,尽自己的财力、物力和人力,尽自己的义务。如地方政府财力允许,或者募集到的公益基金较充裕,应当考虑到并且认真负责物权奖励措施。必要时应当强制执行物权奖励制度,使之蔚然成风。

如果征用人认为这些行为值得大力提倡,值得大力表彰,值得大力奖励,那是政府份内的事情。

二、公共利益与物质刺激

多数人会认为自己出了一点财物,政府在征用完毕后,要返还自己的原物或者给予价值补偿或者实物补偿,这是对于自己参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的奖赏,而不是补偿。

由公共利益或者由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而确立的物权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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