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机牺牲了飞行员,飞机价值数千万美元。外地人参加抢险救灾付出那么大,你说说,不奖励、不鼓励、不搞点物质刺激,不搞点经济补偿,岂不是打击积极分子而怂恿消极分子?
三、物权奖励制度的性质
物权法的征用补偿原则一定,物权奖励制度成就。
本条款定义为“物权奖励制度”,而不是简单的“经济补偿制度”,虽然同属“公共利益范畴”。物权立法,其立场是站在中立的一方讲公道,这是物权法律效力成就的标志。同理,评价物权立法,其立场是站在中立的一方讲公道,这是评价物权法律效力成就的标志。
第一,“物权奖励制度”是特定的制度,与公共道德不发生冲突。
当然,物权法也有一套公共道德的法条,如法律规定建立在公序良俗之上的物权关系、相邻关系、共有关系、地役权关系等等,这些都是直接由公共道德产生的法律关系。
本条款关于补偿的规定,与救死扶伤、扶危济困、排忧解难、团结互助、睦邻友好、从善如流、行善积德、乐善好施等传统美德是否发生冲突?我看不一定。
物权法并不反对以上“公共利益”的行为,而是从另一个角度来大力支持以上行为。其目的是要让“物权奖励制度”与“公共利益”挂钩,改善“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而增强动员的积极性。
执行征用的是政府,执行“物权奖励制度”也是政府。如果灾区政府承担不起“物权奖励制度”的费用,可以找上级直至中央政府。这是技术和程序的问题,是容易解决的问题。
第二,“物权奖励制度”是特定的制度,应该说,与精神文明建设不发生冲突。
过去我们讲得最多的是社会主义主人翁精神,集体主义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大公无私精神,团结互助精神,尊老爱幼精神,雷锋精神等等,这些当然没有错,当然永远是适用的,这些仍然是民族精神的核心力量,是精神文明的柱石。这些精神文明建设永远是不会过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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