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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42-1(第2节)

所有权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集中积累公需品和合理分配或者享受社会财富,尽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和巩固国防力量、保障国家安全的需要。

一般而论,国家所有权制度基本上等同于全民所有制财产制度,但总体上并不止于全民所有制财产制度,国家财产的来源并不限于从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中取得,如国家历史传承的所得、征税的所得、没收财产的所得、以发行彩票等形式募捐所得、接收国际外援的所得、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分配所得、从国际公海中之收益所得等等,也并不一定从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取得财产,但仍然属于国家所有权制度或者制度物权法确认与保护的国家财产。

国家所有权,有固化和基本固态的、动态和半固态的所有权,或者完全消极所有权、半消极所有权和积极所有权。不同种类所有权的设立条件、保护措施、戒严办法有所不同,信托支配权也不相同。

国家的专属所有权应当是固化的完全消极的所有权,其消极财产不允许在商品市场上自由流通,财产所有权和财产应当永久性地归国家法人所有。对外不产生物权关系,对内产生消极的物权关系。国家特定的机关团体是国家专属所有权的信托支配人、信托占有人,常设的物权是信托占有权、信托使用权和信托处分权(内部处分),一般不成立经济收益权或者信托收益权。所谓消极的物权关系,是完全静止的内部的物权关系,其财产是保持社会效益或者国家利益,并不追求经济效益,也不考核保值增值。

国家的专有所有权应当是基本固态的、半消极所有权,部分财产允许在商品市场上限制性地流通,但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全民所有。如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土地可以有偿或者无偿给予某些人使用,土地使用权可以授予他们,但土地所有权绝对不能赐予他们。在特定情势下可以对外产生物权关系,但范围是有限的,甚至于可以在其他地方禁止这种特殊的财产的流通。如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只能在国家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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