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14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43-1(第2节)

使统治领土范围内所有的人和事务,与地球上的其他团体社会宣战、缔结和约和加入国际组织的独立的主体。”国家肯定要统一管治国家地域内所有人的政权、人权,并且应当有独自的特别物权体系。

国家法人是最大的利益共同体,是最大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集团,是区别于一切集体、个人利益和其他权益的共同体和权益集团,代表国家实现利益管领、利益保护、利益保值、利益增值。同时,其又是社会各阶层利益分配、利益均沾、利益管控的总管家。

国家是整合自然资源、继受资源、产业资源的最大载体,又是公共利益、社会福利、产品分配的最大主持人。搞活国民经济,集中主要资源,做大公共品的蛋糕,其目的是为了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着的物质文化需要,并消除各种经济危机、社会隐患。由于现阶段不可能由社会全体成员直接占有社会生产资料,单个社会成员也不能代表全体社会成员支配生产资料,因此,必须通过一个社会中心来实现对全民生产资料的支配。在国家依然存在的情况下,这个社会中心只能是国家,别无选择。

总之,国家法人以马克思主义为灵魂,以宪法为指针,以法律为准绳,以科学发展观为工具,以广大人民最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新起点,统揽全局,统筹兼顾,将一碗水端平。

国家法人的特征,是对应于国家主体特殊的责任、权力、利益和义务及其他使命而存续的,区别于任何组织和个人的特征。

二、基本特征

1.是代表全国全民族利益的共同体

国家法人是代表全国全民族利益的共同体。这种共同体不仅仅是为了给政府、给国有企业谋利益,而是为了给予全国各民族人民大众谋利益。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表现为国家所有权,有其客观必然性。公有制的建立使社会主义国家能够照顾、平衡全体人民的利益,增加国防开支和公众福利事业,防止两极分化和扩大三大差别。在发挥公有制优越性的同时,发挥国有制经济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