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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53-1(第4节)

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4款规定: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5款规定: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6款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3条以下各款规定了限制要件和法律责任。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款规定:批准不符合办矿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矿山的;

第2款规定:对未经依法批准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

2.土地管理法的限制

土地管理法对于采矿权的限制,主要集中于矿产资源第三类即非金属矿产资源的禁止性限制。

土地管理法第74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水法的限制

水法对于采矿权的限制,侧重于因开采水气资源不当,造成水环境或者其他环境破坏、毁损的禁止性限制。

水法第31条第2款规定: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4.环境保护法的限制

勘查矿藏、开采矿藏,不仅需依矿产资源法办事,还要遵守环境保护法,尽量避免对于周围生态环境的干扰与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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