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清洁和满足各方面对水资源日益增长的需要,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二层次:行政法的保护
1.基本规定
水法第3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水法,是一部关于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的专门性法律,所涵盖的内容主要有(1)水资源开发利用;(2)水、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3)用水管理;(4)防汛与抗洪;(5)法律责任。其中,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水、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是两个重点、难点问题。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与水法相配套的法律,主要有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防洪法、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
水污染防治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第5条又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与检举。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按照该法的规定,预防水污染的权利人包括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和其他人的各个层次,而监督管理机构是中央以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
2.所有权的行使以及水资源的分级管理
水是生命之源,各种动植物离不开水,人人离不开水。国家根据水资源的分布,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利用,防止污染,防洪抗旱,抢险救灾。
国家在行使水流专属所有权的同时,放权让利,施惠于民,开源节流。
水法第9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