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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58-1(第2节)

加剧着水资源紧缺的严重局势,几乎是恶性膨胀、恶性循环。因为水资源的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社会关系和责任义务关系极其重要、极其复杂,故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统筹国家水流专属所有权的限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水流地役权是最大门类的“水地一体化地役权”,几乎在城乡各地遍地开花。一般的纯地役权受法律限制的条件较少,而水流地役权的限制条件奇多无比。

按照美国、新加坡等成熟法制国家的经验,自来水企业应当全国是本土的国营企业统一经营管理,一律不对内和对外开放。美国的管理最为严格,自来水企业由国防部直接经营管理。新加坡的自来水企业绝对是国营的,一律不对内和对外开放。

按照现行的行政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水流专属所有权的限制,主要是抢险救灾涉及到公共利益方面的限制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限制,实际上集中于国家义务方面的政策规定。通过自我制裁、经济补偿的办法,达到平衡各方面利害关系。

二、一般规定的限制

1.《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国是一个水患灾害频仍的国家,长江、黄河虽然经过几十年的治理,仍然有不尽人意的地方。几十年一遇,百年未遇的洪水不请自来。

为了减轻大江大河水患灾害的压力,有的年间,政府主持将支江、支河、支流的水路故意改道,即派人炸开支江或者支河、支流的堤坝泄洪,以小的代价换取大的损失。俗称“丢卒保车”。

丢卒保车的时候,人为地制造了蓄滞洪区。尽管之前对于人员和财产进行了疏导,该区人员的财产仍然造成很大的直接损失。

2000年5月23日***常务会议通过一项法令,它就是***《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办法》共26条,规定了立法原则及其办法。第9条至第13条规定了补偿对象、范围和标准。第10条规定了补偿的三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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