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沿海国采用直线法,使原为领海的靠海岸部分的海域成为内水(内海),那么外国船舶在这部分海域仍享有无害通过权。
领海,过去称为海水带,或者称为领水。在联合国框架协议下,伴随国际公海自由原则确立而形成的,标志着国家的海洋主权。它是沿着国家的海岸、受国家陆地主权牵连和管辖下一定宽度的海洋海水带。
1958年联合国领海及毗连区公约第1条规定:“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一带海域,称为领海。”1982年海洋法公约沿袭了1958年的概念,在此基础上,增加了群岛国的内容。如果是群岛国,国家主权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海洋法公约第3条规定领海宽度不超过12海里。
1992年2月25日,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国领海及毗邻区法,对于领海的范围、享有的主权权利等,作出了基本规定:
(一)中国领海为邻接中国陆地和内水一带海域。
中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国的岛屿。
(二)中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线划定;中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
(三)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无害通过中国领海的权利。
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国领海,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四)外国船舶通过领海,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
(五)为维护航行安全和其他特殊需要,中国政府可以要求通过中国领海的外国船舶使用指定的航道或者依照规定分道通航制航行。
(六)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或接受,方可进入中国领海上空。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