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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60-1(第2节)

织的影响。而主权国家对于领海主权的行使相对拘束,相对松散,多少受外界组织的影响。

如《海洋法公约》明文规定,海洋国领海宽度不超过12海里,毗连区的宽度不得超过24海里等等,这就是特许主权,或者说是特定主权,领海总面积与该国的历史继承没有必然的关系,也可能历史继承下来的多一些、少一些也说不准。当然,对于中国来说,总领海面积不是多了,而是大大地少了。又如,允许外国船舶通过本国领海等等,这是对于领海主权国家行使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是一种限制,是促使海域主权国家放权、让利。根据《海洋法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明文规定,中国的大陆架,为中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及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所有这些,都是联合国海洋法组织认可的“特许基本权利”。

中国的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全部是全民所有制即国有化的,不会如土地所有权那样存在国家、集体的二元化制度。一般的逻辑是,它应当比国家的土地所有权集权程度更大一些,其实不然。恰恰相反,它的集权与专权只不过是从法律制度确定的基本原则,海域使用权或者利用权,特别是海洋渔业利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向全民所有制以外下放的力度特大,海域无害化通航权甚至于向外国开放,从而出现了非常复杂的物权关系。

二、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主要防范外国人侵略的外向型主权,是国家海域主权与专属所有权相统一的综合性高端物权。

1.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的特殊功能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具有不可比拟的特殊功能。

首先是标志着国家领海、领土和领空“三合一”的立体主权。这种国家主权,一方面是由国家继承取得和按照联合国的国际法律划界,依靠侵略战争取得是根本无效的。国与国之间的陆地边境,特殊情势下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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