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66-1
国家专有土地所有权
一、基本概念
国家专有土地所有权,亦称土地资源类或者建设用地类国家专有所有权、全民的专有土地所有权、城市国有土地的国家专属所有权,是中国制度物权法确定的与集体专有土地所有权并立的基本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是介于国家专属所有权和国家专控所有权之间的“第二类”国家所有权,是集城乡国有土地支配权、管领权、管制权和制度信托所有权于一体的综合性特别所有权。这个概念是就全国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总的形势来定义的,实质上,城市的土地所有权完全能够定义为“中国城市国家专属土地所有权”。
此项特别规定,由所有制制度、所有权制度、不动产统一管理制度和不动产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地役权关系法和不动产登记法统一规范与调整。因为土地是人们生产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财产之一,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经济价值、物权价值与众不同,国家必须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行使土地所有权、土地监管权,公平合理地下放土地使用权,平衡各种土地使用权人的利益关系,履行自己的全部职责与义务。
物权法第47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是一种排他法的新规定,一改过去“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的机械主义规定,实事求是地将部分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也确定为国有土地。
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农村,是指从事第一产业即农林牧副渔业的区域,是除了城市以外的有主土地的区域。至于城市与农村之外的未利用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如果按照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来推论,应当视为国有土地。
之所以将国家享有的土地所有权定义为“国家专有土地所有权”,比“专属所有权”低一个档次,是出于以下方面的原因:全国的土地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