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所有权、地面所有权和地下所有权等一揽子的立体化所有权,不同凡响地鼎立了最优先级的相对强势特种不动产所有权。物权法第47条还特别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土地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标志着,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可以城市为基地,不定期地向农村和城市郊区延伸,改变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为国家的土地所有权。相反地,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从主体到客体、从权势到权能、实用性等等,一切的一切不及国家的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效力和法律效果,集体组织根本没有土地买卖的转让权,实质上蜕化变质为土地的用益物权。
所谓二元化,是反对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即反对土地所有权一元化的法律哲学模式。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是一极,农村集体所有是一极,两极分化的结果便形成整个国家内部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存在,必然形成多中心即无中心论,它们之间的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对世关系、排他关系和法律关系的矛盾定会更加错综复杂,客观上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存在一些侵权空间、投机空间和权力寻租空间,容易造成国家资产、集体资产的大量流失。确切地说,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所产生的弊端多于土地所有权一元化的弊端,但比土地所有权私有化的弊端少了许多。
新中国是在推翻三座大山、实行民主专政和多次土地改革并破坏土地私有制的条件下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没有如其他社会主义国家那样一步到位地实施土地所有权国有化,这与意识形态、物权理念、本国国情、现实条件和立法宗旨有很大的关系。
依据八二宪法、土地管理法等制度物权法设置的土地所有权基本制度,包括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在内,国家专有土地所有权的支配权、管领权、管制权和公有制信托所有权优于集体的专有土地所有权。国家专有土地所有权具有实用化、多元化、立体化和威权化等诸多特征,所有这些实权是集体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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