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特别严格。土地不是普通商品甚至于压根儿不是商品,土地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不能与其他财产所有权那么随便。既然如此,最合适的土地所有权人人选就是国家。
土地所有权的物权关系也不是简单的物权关系,不仅在本物权圈子里发挥作用,而且往往涉及到其他的物权圈子里去,甚至于一直牵连到国际物权关系圈子里去(如国家主权的保护)。土地所有权除了有本土的所有权以外,还有地上附着物(矿藏、水流、海域、森林、草原、山岭、荒地、耕地、滩涂、建设用地等地上附着物),物权关系、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复杂得很,处理这些复杂的关系,单靠经济物权人是难以承受的能力。既然如此,最合适的土地所有权人人选就是国家。
单位、个人或者其他人取得与行使土地所有权,难以承受一系列社会责任、法律责任与物权责任,对照检查权利与义务对号入座的均衡化原则,取消他们的不切实际的土地所有权,完全是应该的。
三、特殊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这里的特殊公共利益,是指与生俱来的公共利益。土地所有权与生俱来是姓公不姓私的,土地使用权有姓公的也有姓私的。人类社会越是向现代化发展,越是向城市化、工业化发展,特殊公共利益的范畴越来越大,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必要性与重要性越来越彰显。
特殊公共利益,指国家法人在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原则指引下,不以征收、赎买、没收土地等常规办法取得土地所有权,而是通过立法或者修法来确定与固定国家的专属土地所有权,增加土地储备与供应量,从而满足整个社会基础设施建设等全社会的公共利益的需要。因为国家利益优先于集体、个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因为土地的特殊公共利益可以压倒其他的一般利益,所以国家法人成立城市的专属土地所有权是完全正确与完全及时的。
四、法律天平之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法律天平之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也是很普适性、普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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