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19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86-1(第2节)

制权是责无旁贷的国家义务和国际义务。每个在中国居住生活的义务人除了必须自觉遵守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外,还要自觉遵守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化公约》、《湿地公约》、《国际捕鲸公约》等国际法的相关规定。海洋中的生物多达20余万种,其中动物约18万种,植物约2万余种,是野生动植物资源最丰富的地方,但只有少数保护物种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主要由各国的绿色和平组织和世贸组织在从事这项工作。

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条规定的定义是“指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即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第3条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中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野生植物,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的定义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国家野生动植物专有权由国家的甚至于国际的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普通物权法的应用应当以制度物权法为准。国家专门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一般不能作为经济担保的标的物对待,故一般不属于担保物权法的范畴。国家的林业、渔业或者农林渔牧业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第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与管制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代表国家行使第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与现场管制权。其他的单位与个人依法取得野生动植物的驯养繁殖与经营许可证的,行使制度信托占用权。

野生动物,指的是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即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条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依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