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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92-1(第3节)

电波的无线电频率的总范围之内,如果我国不开发利用,就有可能被别国开发利用。因此,我们不去开发利用,等于白白地“浪费”掉了。

无线电频谱资源的随时、长期复用性与非耗竭性是个天然的有利条件,但随着全人类的竞相开发利用,电子污染与干扰现象会越来越严重。与此同时,对技术设备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如无线电传呼设备的更新换代很快,从数字传呼机到文字传呼机,从大哥大到便携式手机,从低容量手机到高容量手机,从液晶手机到彩屏手机,长则一两年短则一两个月来一次更新换代。然而,中国在改革开放30多年来,过分依赖引进外资与引进技术,过分的依赖“三来一补”,自主创新能力很差,国产电子设备市场占有率很低,严重影响了电子与通信业的健康发展,代价是非常大的。

国家行使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所有权,首先是一种义不容辞的责任,其次是权利和义务。国家行使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所有权不光是一种简单的物权,它应当包括技术创新权、自力更生权和独立自主权等权利在内,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物权的地位与质量、价值。如果国家不具备以上条件和自主创新的核心技术,那么,无线电频谱资源再好也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甚至于可能会被恐怖分子、敌对势力干扰、污染、破坏贻尽。这种危险性、危害性,在政治对抗、军事对抗和商业竞争领域已经是屡见不鲜的了。

2.它是最容易被破坏的通信资源

无线电频谱资源也有自身的弱点。如它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既无省界也无国界的广泛传播,这是优点同时也是弱点。这些弱点的存在,容易产生干扰、污染、侵占、侵略、破坏的间隙,严重时,甚至危及国家的安全。

无线电频谱资源,可以重复一千遍、一万遍地甚至于永久性地重复使用,可以根据时间、空间、频率和编码四种方式进行复用,但就某一频段、频率来讲,在一定区域、一定的时间和一定条件下使用是有限的。

无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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