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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94-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94-1

无线电科技派生性物权

一、基本概念

无线电科技派生性物权,是派生性物权的一个重要类别,基于无线电用途广泛或者一机多用、科技成果日新月异、通信权利受国际法与国家法保护等多种重要因素考量,应当确认与保护以派生性所有权为重点的派生性物权关系,规范国际、国家以及企业与个人的物权行为,从而提升国际无线电通信利用的法制化水平。

1.派生性所有权与派生性他物权

无线电科技派生性所有权,简称无线电技术所有权,是指添附于无线电通信设备与科学技术的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等第一级知识产权,以及包括信息传输中的商业秘密权、著作权,是附从于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中的特种所有权。既是派生性所有权的一个种类,又是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的一个分类。

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是永久性固定的特种所有权,无线电科技派生性所有权原则上也是固定的。物权价值绝对高于派生性他物权,经济价值也高于一般所有权,所有权人可以独立自主地行使自己的的权利,可以不受派生性他物权人的干涉,但不能对抗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及其专制权。两种所有权是相辅相成的聚合所有权。

无线电科技派生性他物权,简称无线电技术他物权,是指附从于无线电科技派生性所有权的此类用益物权或者利用权,在不损害国家与他人利益的前提下依据双方的合约与经济交易而取得。这种他物权,分为可分解与不可分解、可升级与不可升级、可共有与不可共有的几种形式。

分解,指无线电专利技术或者商标权是否可以与之对应的技术设备或者装备分解,或者说其科技的知识产权能否与相关的文学艺术著作权分解,当事人如何确定物权归属,应当是以法定的为主、意定的为辅,所有权人没有表示放弃权利的应当视为保留的权利。

升级,指他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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