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分为限制流通和一般流通的二种类型,总体上有可能与制度物权法以及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发生法律关系。
遵从公共利益优先保护主义的基本原则,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是最优先级的拓展型、管制型、公益型、固定型、特种文化型和派生性物权型特殊所有权,其包括最优先和最全面的文物获取权、发掘权、支配权、馆藏权、排他权、追及权、鉴定权、复制权、特别的物权请求权和法定的专制权、统治权、统收权、扩大的管理权等一整套权利,是其他文物权利人所不能及的特殊权利。一个不成文的习惯法是,于无主文物获取权、发掘权及其他相关权利方面,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服从国家利益,但三者之间的权益范围还要具体划分。具体要求是,属于国家级文物保护的文物一律收归国家所有,不属于国家级文物保护的文物国家可以按市价收买。
2.国家的文物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的文物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文物保护法第5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和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原则上,国家的文物所有权采取中央集权制,中央政府可以适当地向地方政府与保管单位下放展览权、收益权,一般不下放处分权。1980年5月***批转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古建筑和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的请示报告的通知》规定:“凡是由政府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任何单位都不得据为己有。”
定义为“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第二等级所有权”,只不过是从总体上相对而言的。从整个社会来看,文物并不是国家独有的,集体、私人和其他人也可以拥有,国家对于全部的文物不能完全拥有,势必造成多个文物所有权在列现象,即国家对于文物的主体与客体不具备绝对的排他性功能,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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