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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97-1(第4节)

理职责。全国分为三级管理模式。依据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主管全国文物工作的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对全国的文物保护工作依法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纪念物、工艺品、工艺美术品、革命文献资料、手稿、古旧图书资料以及代表性实物等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

文物资源,是宝贵的历史文化资源,而且是容易毁损、不可再生的资源。保护文物,人人有责。国家行使文物专有所有权,是为了更好地依托国家政权的管制力,将应当管制好的文物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地进行管理、保护、利用。国家行使文物专有所有权、支配权,对于专有文物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同时履行对于专有文物的管制权、发掘权、馆藏权、保护权和对于其他文物所有权人的协调权、文物鉴定权等一系列的权利。

2.国家文物专制所有权与国际公约

国家文物专制所有权,也是联合国科教文组织授予中国国家法人的一项特殊的权利。它不仅仅受本国的制度物权法即文物保护法规范与调整,而且受国际的制度物权法即国际文物保护法规范与调整。因此上,将国家法人的文物所有权混同于一般权利人的文物所有权是完全荒谬的。

中国是联合国5个常任理事国之一,负有不同寻常的国际责任与国家责任。在这个意义上说,国家文物专制所有权的责任盖大于国家文物专制所有权的权利。根据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和“权利与义务对应原则”确定,国家法人的责任与义务远远大于其他法人、自然人的责任与义务,故国家法人的国家文物专制所有权应当远远大于一般人及其一般的所有权。

据了解,中国政府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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