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派生性不动产所有权的性质,从文物保护上分类,多数应当是国家文物类派生性不动产永久支配所有权。
三、国家文物类派生性动产所有权
1.基本概念
国家文物派生性动产所有权,是国家对于动产古代重要的纪念物、工艺品、工艺美术品、革命文献资料、手稿、古旧图书资料以及代表性实物等文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专制、控制、支配、保护的权利。这些动产,不同于一般的动产,是古代人类文化、智慧的发挥,由精神文化派生出物质文化的结晶,蕴含着古代人类的发明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结晶。古代人早已去世,如今的所有权人,是继承性所有权、支配权和保护权人。
与国家文物派生性不动产所有权相同,国家文物派生性动产所有权也可以分为四级,其根据也是大同小异。
国家文物类派生性动产所有权,可以根据国家一级、二级、三级和无级别动产文物,划分为国家文物类派生性动产永久支配所有权、专属支配所有权、专有支配所有权、一般支配所有权四种类型。其实,这四种类型,与国家文物动产永久支配所有权、专属支配所有权、专有支配所有权、一般支配所有权四种类型没有本质的区别。加上“派生性”的前缀,是为了记住这是古代人类的智慧、精神、文化产品,是由古人类智慧、精神产品派生出的物质产品,以区别智慧产品所有权与一般产品所有权。
国家文物所有权系列中,或者说在国家文物类派生性所有权系列中,国家文物类派生性动产的保有、保护价值,仅次于国家文物类派生性不动产的所有权与支配权,而交易价值甚至大于不动产类文物。由于动产文物“可交易”的自由度和数量级决定的。不动产文物绝大多数不许交易,即使可以交易的也没有多少愿意参加交易,不敢参加交易,尤其国家级不动产文物是如此。
所谓文物交易、文物转让,基本上是动产文物的交易与转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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