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财产保护的物权化方针,是世俗的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当事人达成合意便可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所有权,几乎不关注社会效益、人文利益,几乎是自由主义、完全是趋利主义的物权化方针。(3)担保财产保护的物权化方针,是世俗的担保债权保护主义和债权中心论,当事人达成合意便可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担保物权,几乎不关注社会效益、人文利益,几乎是自由主义、完全是趋利主义的物权化方针。
国家文物保护的物权化方针与国家文物保护的基本方针政策是一脉相承的,是其基本方针政策的充分体现。为了达到“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目的,而对于国家文物所有权的权能、作用、效力范围等进行适当的调整,抓紧抓好文物的支配权、管领权、管理权和控制权,限制或禁止行使处分权,强化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溯及权和物上保护请求权。不得将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专制所有权、派生性所有权混同于其他人的文物所有权,更不得将文物所有权混同于一般物所有权。
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制度是强制性的特种所有权制度,由国家的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应当以制度物权法的规定为准,不得法出多门、政出多门。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坚持国家的制度信托所有权制度,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是国家的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责任人,国有企事业单位为国家的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责任人。
关于国家文物所有权的基础理论,已经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了。如物权法第51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这是一种简单化或者模式化的规定,国家文物所有权可以分很多种类,各种文物的保护法是不相同的,与其他人的文物所有权的保护法也是大不相同的。
二、一般分析
国家执行文物专有所有权和保护文物制度基本方针政策如下。
1.原则上,利益取向要清楚。应当始终将文物保护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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