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52条第2款明文规定:“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与第1款“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相对应,说明了这5种产权与设施的重要性,均属于高端的专制所有权、专控所有权,是限制流通或者禁止流通的特种所有权。应当明白,这5种大型设施既是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的,又是为国防建设和战争准备服务的,其国家利益、社会效益、长远利益的价值远远高于单位利益、经济效益、眼前利益的价值。任何破坏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和破坏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的行为,任何形式的市场化、私有化、自由化、权贵化、洋奴化、厚黑化的行为,都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有形物专控支配权中承载无形物的,无形物的资产专控支配权同属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根据无形物的性质、作用、价值和权能,还可以细分为若干无形物的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等级。
行使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主体,是***和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全国****会行使日常职权,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地方****会行使日常职权。物权法第53条规定:“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第55条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条还规定:“***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行使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主体,总体上可分为两大类,一种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及其中央企业,一种是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地方企业。他们都是国家法人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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